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EV-113-北簡-6856-20250207-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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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85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 告 劉能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 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自起訴狀到院之日起」之記載,應 更正為「自民國113年7月29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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