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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EV-113-北簡-7181-20241101-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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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181號 原 告 宋承澔 上列原告與被告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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