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EV-113-北簡-7184-20250210-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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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18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嘉萱 上列上訴人周嘉萱與被上訴人陳志偉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柒佰貳拾貳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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