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EV-113-北簡-7606-20241115-3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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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6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千磐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凃永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 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526元(計算 式:96,339+22,187=118,52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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