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EV-113-北簡-7885-20250115-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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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885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李松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政輝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伍佰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肆拾肆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合計新臺幣捌仟貳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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