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EV-113-北簡-7968-20241216-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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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96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仁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容瑋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7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