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EV-113-北簡-8233-20241216-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8233號 原 告 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壎 訴訟代理人 郭怡君 被 告 豐成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喬 被 告 台灣樸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 一一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給付原告自 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陸佰陸拾 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陸佰柒拾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執有據以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下稱系爭2紙支票)之付款地為臺北市○○區○○○路00○0號,本院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豐成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豐成公司)所簽發及被告台灣樸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樸緻公司)背書轉讓之系爭2紙支票。詎料,原告分別於民國113年5月30日、113年7月1日提示付款,卻均因被告豐成公司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爰依系爭2紙支票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萬3,662元,及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7萬8,670元,及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豐成公司則以: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不爭執等語。 (二)被告台灣樸緻公司則以: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不爭執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 得以蓋章代之。2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第29條之規定,於背書人準用之。第2章第2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35條外,於支票準用之。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6條,第29條第1項前段、第39條、第144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出貨單、電子發票證明聯、系爭2紙支票及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5頁),核屬相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是被告豐成公司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被告台灣樸緻公司為背書人,依上開說明,被告即應分別負系爭2紙支票發票人及背書人之責任。從而,原告依系爭支票法律關係請求(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9萬3,662元,及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7萬8,670元,及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8,480元 合    計       8,480元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 到期日 1 豐成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9萬3,662元 BC0000000 113年5月30日 113年5月30日 2 豐成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7萬8,670元 BC0000000 113年6月30日 113年6月30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