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EV-113-北簡-8300-20241125-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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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300號 原 告 同全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存 訴訟代理人 王舜本 被 告 何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五日下午 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