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EV-113-北簡-8381-20241016-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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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38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周萱茹 被 告 瑞崧健康興業有限公司(原名:駿睿健康興業有限 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喬崧瑞(原名:喬淞璿) 被 告 喬柏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 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八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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