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EV-113-北簡-8567-20241205-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856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鐘麗雅 被 告 簡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6,107元,及其中新臺幣48,590元部分 ,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0月4日向訴外人聯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利息按年息8%計算,並約定如有逾期還款者,債務得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惟被告自94年11月15日起未依約繳款,尚積欠136,107元(含本金48,590元)未為清償。嗣原告受讓聯邦銀行對被告之上開債權。爰依借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上開款項本息及違約金。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三、原告就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申請書、借款 契約書、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因此,原告依借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帳款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後附計算書 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