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EV-113-北簡-8583-20250214-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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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5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瑩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雅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 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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