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EV-113-北簡-8616-20241023-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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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61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沂玟 被 告 劉振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 二時五十九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固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1 13年10月23日宣判,惟被告於本院定言詞辯論期日後之113年10月7日,將戶籍地遷入至臺北○○○○○○○○,是本院認原送達不合法,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