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EV-113-北簡-8651-20241030-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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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865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告 廖献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8,711元,及其中新臺幣39,200元自民 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58,71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合 計 1,6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