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EV-113-北簡-8651-20241030-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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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865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告 廖献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8,711元,及其中新臺幣39,200元自民 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58,71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合    計      1,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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