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EV-113-北簡-8699-20241217-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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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699號 原 告 乙尚村房地產仲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寶珠 訴訟代理人 陳蕙玲 被 告 賴盈瑾 訴訟代理人 董璽翎律師 郭守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下午 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原告應補正原證3「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 書」完整內頁,並說明原證3及原證4「契約變更附表」究係分別於何時簽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