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EV-113-北簡-8771-20241007-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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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771號 原 告 穩揚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福文 訴訟代理人 蔡昆洲律師 馮泓駿 被 告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川元雄 訴訟代理人 張永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 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00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