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EV-113-北簡-8867-20241022-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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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86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楊秉翰 陳慕勤 被 告 段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送達原告住所之通知書,嗣經以「查無此人」為由 退回本院,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上午9時38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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