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EV-113-北簡-8954-20250106-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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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9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黑瑀忠(原名邱瑀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7,3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雖以「童威齊」為被上訴 人,惟前開所列之人係被上訴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之訴訟代理人,併請上訴人於上開補正期限內補正正確之被上訴 人名稱,並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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