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EV-113-北簡-8991-20241004-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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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991號 聲 請 人 莊文明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莊文榮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住所並非本院轄區,且按情形顯失公平,請求 移轉管轄等語。然查,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對被告莊文榮起訴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經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8991號受理,聲請人既非當事人,其所為移轉管轄之聲請,自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