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EV-113-北簡-9004-20241204-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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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004號 原 告 阮氏水 訴訟代理人 李世發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2月 5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