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EV-113-北簡-9005-20250102-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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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005號 原 告 趙崇隆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淑玲 宋子瑩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彗媚 訴訟代理人 白智瑟 江勝男 複代理人 張庭維 被 告 陳宏瑾 訴訟代理人 林凱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及第四項中關於「新臺幣400,001元」之 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440,00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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