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EV-113-北簡-9020-20250213-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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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王新惠 訴訟代理人 李明陽 被 告 張天琳 訴訟代理人 林澤松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北簡字第90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 )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3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庭第2 法 庭和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戴于茜書 記 官 陳韻宇通 譯 蔡明裕 到場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李明陽被告訴訟代理人林澤松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萬元(含強制險),並於 民國114 年3 月13日前給付25萬元至原告王新惠指定之銀行帳戶(戶名王新惠、永豐銀行忠孝東路分行00000000000000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李明陽 被告訴訟代理人林澤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韻宇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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