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汽車所有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PEV-113-北簡-9230-20241024-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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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230號 原 告 王綾蓁(原名:王琬幀) 訴訟代理人 阮玉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柏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汽車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事件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固為同法第12條定有明文。此所謂債務履行地,專指當事人間有以契約有約明訂定之清償地而言,法定清償地則不與焉。至當事人間偶然發生之履約事實地,亦非該條所定情形。 二、查被告住所地為新北市林口區上址,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行 動電話門號申請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故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民國113年10月23日進狀之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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