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EV-113-北簡-9316-20241203-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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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316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AW000-K133108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AW000-H113271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