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EV-113-北簡-9323-20250331-3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32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憲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瓏翔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