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EV-113-北簡-9385-20241216-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938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魏兆廷 王彥力 被 告 辛庚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柒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八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7月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6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2日起至117年7月2日止共84個月,利息自撥款日起前3個月按年利率0.68%固定計息,自第4個月起按年利率6.18%計息,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13年2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尚欠407,281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給付,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均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所提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亦未表明具體答辯理由,是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410元 合    計        4,410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