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EV-113-北簡-9385-20250124-3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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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3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庚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7,281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8,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