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EV-113-北簡-9385-20250306-4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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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3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庚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24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同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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