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EV-113-北簡-9537-20250123-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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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5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戴梅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778,6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