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EV-113-北簡-9743-20241015-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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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743號 原 告 林政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林保險經紀人股 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003,44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0,799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30,2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票面金額:3,000,000元。 ㈡利息:3,443元(計算式:113年2月2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 3月3日止共7日。本金3,000,000元×(7/365)×年息6%=3,442.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3,003,4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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