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EV-113-北簡-9743-20250116-3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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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74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政修 訴訟代理人 劉川淵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劉怡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 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劉怡青於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9743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 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第5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其對相對人提起本件給付票款之訴時,因相對 人之法定代理人劉美華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死亡後,相對人公司目前無董事為法定代理人,為免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而聲請選任相對人公司之監察人劉怡青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經劉怡青表示願任特別代理人,本件依其所提出之資料,應屬可據,爰選任劉怡青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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