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EV-113-北簡-9746-20250117-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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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7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子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單井杰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 ,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1萬6,200元【計算式 :6萬0,200元+5萬6,000元=11萬6,200元(另原告附帶請求每月 給付1萬2,000元〈包含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違約金〉部分,不 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