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EV-113-北簡-9760-20241004-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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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760號 原 告 陳沛欣(即陳志義之繼承人) 孫慧萍(即陳志義之繼承人) 陳威宇(即陳志義之繼承人)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且未補正訴之聲明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98,012元(如計算表),故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進狀 說明:訴之聲明第1項是否仍要請求,如是,請補正訴之聲明第1 項之內容完整(訴之聲明第2項則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到院。又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計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