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EV-113-北簡-9760-20250113-4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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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76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沛欣(即陳志義之繼承人) 孫慧萍(即陳志義之繼承人) 陳威宇(即陳志義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 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98,0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