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EV-113-北補-1391-20241025-2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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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391號 原 告 黃盈瑜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美玲、林鴻文、林鴻儒、林怡廷及林鴻鈞間 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