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PEV-113-北補-1584-20241024-2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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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584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間國家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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