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PEV-113-北補-1635-20241001-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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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635號 原 告 吳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詩渝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