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等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PEV-113-北補-1654-20241001-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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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654號 原 告 王尹秀 訴訟代理人 陳澤熙律師 李家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月華間履行和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9,889元 (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以下均為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960,250 利息 360,000 113年1月23日 113年8月5日 (196/366) 5% 9,639.34 9,639.34 合計 1,969,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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