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EV-113-北補-1656-20241009-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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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656號 原 告 丁斌煌 訴訟代理人 林靜歆律師 被 告 嚴百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百齡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5,039元(含本票債權本金140,000元,加計自民國110年8月15 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計 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 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