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EV-113-北補-2008-20241007-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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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008號 原 告 瞿嘉慧 瞿晴薇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419元 (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㈠本金金額:120,000元(計算式:400,000元-280,000元=120,00 0元)。 ㈡利息:3,419元(計算式:113年7月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 月8日止共65日,本金120,000元×(65/365)×年息16%=3,419.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123,4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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