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PEV-113-北補-2047-20241024-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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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047號 原 告 上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智鴻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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