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EV-113-北補-2101-20241007-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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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01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友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