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PEV-113-北補-2142-20241024-2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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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42號 原 告 賀紫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秀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被告年籍資料,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周秀葉,永豐銀行0000000000 0000中壢分行帳戶所有權人等情,然經本院向永豐銀行調閱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銀行函覆本院與其銀行帳號編碼不符,查無資料,則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籍資料、真正住居所,無法特定審判對象,有命原告補正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