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EV-113-北補-2154-20241007-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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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54號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美實業有限公司、張家睿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2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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