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PEV-113-北補-2176-20241001-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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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7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康建和、協春交通 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伍拾參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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