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EV-113-北補-2231-20241007-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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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31號 原 告 羽和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彩翎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被 告 陳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5,50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㈠系爭本票金額:500,000元。 ㈡利息:5,507元(計算式:113年4月1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 6月18日止共67日。本金500,000元×(67/365)×年息6%=5,506.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505,5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