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EV-113-北補-2232-20241004-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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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32號 原 告 王凱群 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律師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310元(含 本票債權本金300,000元,加計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起訴前1 日即113年9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 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 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0萬元) 1 利息 30萬元 113年7月1日 113年9月24日 (86/365) 16% 1萬1,310元 小計 1萬1,310元 合計 31萬1,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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