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PEV-113-北補-2233-20241224-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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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33號 原 告 陳鈺婷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應係確認其已清償之數期費用之債權 本票金額部分不存在,則依原告提供繳款證明單,其已繳納新臺 幣壹萬肆仟壹佰伍拾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 肆仟壹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