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用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EV-113-北補-2247-20241004-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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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4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複 代理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美玲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6335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 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