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EV-113-北補-2248-20241004-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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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48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蕭人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靜怡即陳芸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2,4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