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EV-113-北補-2254-20241015-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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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54號 原 告 太洋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廖崇志、金目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7萬0,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